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日金
为加大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以及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3〕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现代农业发展多样化融资渠道,完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发展,增强发展现代农业活力,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确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有序、有效、安全运行。
二、融资定义与发放对象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所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指导意见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已在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确权,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指导意见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职业农民(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指导意见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金融机构。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主要用于借款人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承包方农户指经营权利主体是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材料;
3、取得土地所有权利主体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抵押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2、取得承包方农户或村委出具的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3、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4、经营权所依附的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不清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3、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4、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5、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抵押登记制度,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由各区县确定唯一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登记、抵押融资等业务。
(二)抵押人到辖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冻结时,应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其网站发布抵押公告,抵押土地所在村集体进行公示。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在办理抵押融资时,同时办理股权质押。
(五)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冻结,抵押权自农业主管部门抵押冻结时设立。
(六)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发放贷款。
(七)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八)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债务履行完毕证明到产权交易机构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解押公告。抵押人为新型农业主体的,债务未履行完毕,金融机构同意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金融机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办理抵押或终止合同,金融机构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股权质押不予以解冻。
(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申请
(一)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
4、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拟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6、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7、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8、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9、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0、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借款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3、融资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4、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5、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6、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7、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流转剩余年限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8、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9、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一)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拟作为抵押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估,也可由金融机构自行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
县级农业部门每年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提供指导价格。评估产生费用的,可适当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地面作物预期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以及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抵押率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融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融资额度。借款人为土地承包方农户的,融资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额度按照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确定。土地流转预期增值价值为: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预期经营总成本。其中,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应包括地面作物预期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等。预期经营总成本应包括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
(二)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拥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融资利率。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
八、贷后管理
(一)抵押权人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档案,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因抵押人的原因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担保。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四)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五)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六)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九、抵押物处置
(一)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所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在保障承包方农户流转收益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二)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或受让者,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约定支付原始承包方承包费用。
十、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农工办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土地经抵押融资的规划引导和组织协调;金融办要加强抵押融资政策辅导,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产权交易市场和评估中介机构建设,适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等制度,鼓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有效缓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高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度,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等制度建设,推进流转、抵押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相关信息公开、透明,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工商部门要加强农业经营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查询;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窗口指导,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监局要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二)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辖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依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借鉴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试点经验,在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县域全覆盖。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产权交易机构人员培训和软硬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建立专项信息库,努力实现全市业务规范统一,农权交易、融资等信息互联互通。
(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渠道
县及县以下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并做好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信息备案库的维护和信息共享工作;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及时通知融资抵押的金融机构,并做好信息库更新及备案;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创新信贷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融资期限,制定专项信贷管理、风险防范办法和操作规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抵押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