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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5/6/12 0:00:00   浏览次数:2400

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产权〔2008529号)批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已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为充分发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作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99号通知要求,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已实施整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作为我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定机构,下设济南、烟台、潍坊、济宁、滨州、菏泽六个办事处,具体办理我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二、交易中心在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的修订完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改进产权交易系统,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和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监测系统全程、实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要求。我省产权交易系统要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服好务,保障国资监管机构对所管理企业产权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

三、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依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执业。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实施产权转让,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凡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须在省国资委批准后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登记表证复印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省国资委对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动态监测,对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查纠正,并予以通报。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2010]19

 

各市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维护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出资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贯彻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确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我省有资格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经财政部批准后,该中心可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四、金融企业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可以根据财政部规定,在中央和各省确定的有资格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自由选择。

五、各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实施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前,应按规定将转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产权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市财政部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企业和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