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率先创新优质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
1.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7%,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36%,金融业已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金融业对现代经济的先导作用和金融安全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必须高度重视金融业,大力发展金融业。
2.明确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金融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形成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将日照打造成为区域贸易金融中心和鲁南金融服务中心。
——金融产业化水平提升。到2017年底,争取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4%以上。
——金融业态丰富健全。到2017年底,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达到110家以上,形成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全面发展的格局。
——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到2017年底,全市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20%以上。企业证券市场融资、债券融资规模增加,各类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其它融资进一步拓展。
——金融生态环境优良。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稳定与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机制,金融生态优化和谐,金融运行稳健安全。
二、全面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能力
3.充分发挥银行业机构融资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各银行业机构通过争取信贷规模、开展资产转让、发展表外业务等手段放大银行信用,持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确保我市年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吸引市内外资金,不断增强贷款投放能力。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开发性贷款等方面的扶持引导作用。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拓宽信贷增长空间。支持企业利用境外资金,推动银行业机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开展新型融资业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4.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积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力争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用足用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扩大保险资金在我市的投资渠道。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鼓励发展租赁融资、信托融资、私募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5.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探索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模式与机制,强化贷款精细化管理,优化信贷资金投向,加大对我市“双十?一城”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强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运输、涉海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海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扩大对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信贷投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
6.建立完善支持企业上市、场外挂牌融资的激励机制。对拟上市企业,在按照我市已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扶持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加大对企业上市的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上市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给予补助,对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高管给予奖励。
7.支持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培育和扩大优质后备资源,加大上市指导力度,力争每年有1至2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境外公开发行上市以及“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后,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享受企业上市“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除外)。企业首发上市后,按照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市财政再进一步给予政策扶持。
8.支持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或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抢抓“新三板”试点扩容机遇,积极推动一批科技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支持暂时达不到上市条件、“新三板”挂牌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正式公告挂牌后,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20至30万元。对“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上市,按照对上市企业的补助政策给予扶持,已兑现部分予以扣除。对拟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
9.引进和发展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由市政府发起、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日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鼓励本市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对我市引进的各类投资基金,按照其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10.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依托我市港口和大宗散货集散优势,推动日照港与鲁证期货合作设立日照大宗商品交易所,争取把日照建成区域性国际大宗商品集散中心和资源配置中心。推动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在开展产权交易的基础上,拓展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打造产权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平台。积极引进期货经营机构入驻,并在我市设立更多的期货交割库;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推动我市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四、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11.加快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以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推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发展,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发展质量。支持日照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上市步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2014年前“两区两县”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推动城区机构整合,组建日照农村商业银行。
12.创新发展各类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村镇银行加快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开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日照港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探索组建财务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壮大资金实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培育扶持市信用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和担保服务,提升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能力。
13.积极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和新兴业态。大力引进和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等服务组织,加强中介机构诚信建设,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引导发展金融软件、数据处理、服务网络等金融辅助产业,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发展互联网支付、电子商务结算、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
14.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积极审慎地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探索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
五、努力发挥保险业的经济社会保障作用
15.完善保险市场功能。支持大型保险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和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开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培育发展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中介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各保险机构开展差异化经营,研究创新特色化业务,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到2017年底,力争我市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16.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农房保险等险种,逐步开展由国家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险种,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出口信用、企业信用保险及医疗、校园、火灾等责任保险覆盖面。继续搞好治安保险,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建立部分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制度。进一步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尽快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农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六、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
17.做好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市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支持。积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日照开展业务。鼓励银行业机构围绕日照港以及港口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拓展进出口押汇、进口代付、外汇票据贴现等业务,丰富贸易融资方式,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18.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日政发〔2012〕30号),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信用担保财政补助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上市、挂牌或债务工具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日照金融网和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服务作用,实施“金融助推百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积极推动银保合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9.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意见》(日政办发〔2013〕22号),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制度创新,力争到 2014 年末在支农金融规模、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等方面实现突破。支持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在各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搭建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流转和处置的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0.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以上园区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建立与企业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鼓励开发推广新型科技金融产品,对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模式、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进行奖励。鼓励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进入“新三板”市场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区域金融合作
21.大力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积极吸引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我市增设功能中心、分支机构和网点,争取在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入驻和引进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方面实现突破。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鼓励外资来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
22.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抓住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在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框架下深化与日韩金融业的交流联动,争取率先落实有关金融对外开放政策。借助青岛建设财富管理中心的机遇,在引进财富管理机构、搞好金融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探索。进一步深化日照与青岛、鲁南经济带城市间的跨区域金融合作,促进金融企业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八、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3.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日照市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驻日照金融管理部门应主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并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落实。
24.加强对金融业的人才智力支持。鼓励和吸引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日照发展,对引进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我市关于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区县挂职,鼓励各区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金融业改革发展前瞻性研究,打造成为我市的金融智库。
2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五莲”体系建设试点,实施农村信用体系、社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惠民村居通建设“五项工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城乡一体化信用体系,并逐步在全市推开,在全省率先建设“诚信日照”。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6.加快金融商务区规划建设。争取2015年前在新市区繁华地段规划建设金融商务区,吸引金融机构在商务区设立机构,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中心、金融创新研发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机构落户,建成金融创新实验区及金融外包区。对进驻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3年房租补贴。
27.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给予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支持金融创新发展的力度,健全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以及引进各种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改革创新等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研究制定。
28.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市、县(区)金融办同时承担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要切实加强金融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职责,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全市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