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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3/15 9:00:00   浏览次数:5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莲办发〔2015〕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综合产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交易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大宗采购项目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转让的农村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农村产权,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处置权,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程序且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批复。

  第七条 农村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填写《转让申请书》,并向县综合产权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批复的交易申请书;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件;

(五)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件;

(六)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转让方应对《转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应在进场前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一)挂牌转让。是指县综合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在县综合产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确定采取直接签约,拍卖、网络竞价或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是指县综合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县综合产权网站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组织经县综合产权认可的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动态报价转让。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县综合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县综合产权网站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将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在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竞买转让标的,最终确定受让方。

(四)招投标转让。招投标转让是指县综合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县综合产权网站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将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在招标公司选定的省市招投标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投标人即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竞标,最终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农村产权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标的为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转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中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点、方式等内容。

  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招投标类不超过2%。

  第十三条 县综合产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县综合产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挂牌信息公告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挂牌信息公告应当在县综合产权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挂牌公告。县综合产权利用交易平台、各村公示栏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县综合产权网站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定时报价期限应不短于挂牌信息公告期。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结的,应由农村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经县综合产权审核后,变更公告的由县综合产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转让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县综合产权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八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现场勘查、尽职调查。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前,向县综合产权提交农村产权购买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县综合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受让农村产权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委托其中一个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产权对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对不符挂牌信息公告要求的,县综合产权将予以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县综合产权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县综合产权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县综合产权可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一家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拍,项目成交。

第二十八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县综合产权向受让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采取招投标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相关规定要求与转让方签署《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报名不足三家的项目废标。

  第三十条 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各方应通过县综合产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农村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县综合产权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综合产权对《农村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备案,受让方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产权转让的项目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第三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县综合产权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农村产权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县综合产权可视情形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中止、终结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县综合产权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资格,中止、终结交易。

  (一)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农村产权进行交易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县综合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转让涉及外币结算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办理。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