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及权益的司法拍卖。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后,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同时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送达委托书副本,并附相关法律文书、拍卖标的司法评估报告书、涉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拍卖委托书应当明确拍卖标的涉国有资产,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公告由委托法院确定。拍卖机构负责在法院确定的媒体上发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 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使用统一文本(见附件)。特殊情况,需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时,由委托法院确定。
第六条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负责拍卖标的的展示、推介、实地查看等。
第七条 拍卖会在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厅进行,委托法院应到场监督。
第八条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共同负责在拍卖会现场根据委托法院出具的交纳保证金证明签订竞买协议,办理竞买手续。
第九条 拍卖会由拍卖机构主持,统一使用山东法院司法拍卖交易平台。
第十条 拍卖机构于拍卖成交后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法院的拍卖价款到账通知和产权交易费用之后,出具涉讼资产交易凭证或涉讼资产处置证明,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据此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委托法院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拍卖未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于拍卖会后2个工作日内日出具流拍报告,报送委托法院。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预交公告费等必要费用。拍卖未成交的,预收的费用多退少补;拍卖成交的,金额退还当事人。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参照拍卖佣金总额3:7的比例分别向买受人收取产权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拍卖规则
2.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拍卖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不得阻扰竞买人竞价,不得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须提交代为支付款项的说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由多个主体联合购买的,须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及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买受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拍卖方式为网络竟价。竞买人应对已领取的竟价登录信息负保管、保密责任,并对该登录信息的报价行为负责。
第九条 竞价采用连续报价方式,拍卖师在拍卖前应当宣布起拍价格、竞价幅度、应价时间。在每一报价周期内,竞买人提交有效报价,且加价金额不少于加价幅度,系统将自动进入新的报价周期,在完整的报价周期内没有更高报价,该报价被确认为最终成交价,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第十条 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是对拍卖标的概括性描述,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拍卖人不保证拍卖标的不存在瑕疵。竞买人应认真、谨慎地了解标的实际情况、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竞买人应价即视为自愿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所有瑕疵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报价均在系统中即时显示,报价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买受人须现场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第十二条 对于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者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及拍卖人递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签署拍卖文件,通过网络竟价系统参加竞买,否则即视为自行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竞价过程中,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付的保证金即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剩余成交价款和佣金。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专用发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涉讼资产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费用发票。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上述资料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及其他所有权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其他人员不得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摄影、录音和摄像。确有需要,可以在拍卖会后到委托法院查看。
第十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委托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或继续履行合同。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但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产权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如二次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格,由原买受人补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拍卖人按照本规则的原则针对特殊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专项规则或约定有效。
附件2:
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 ,竞买信息为 ,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的拍卖会上买受以下标的,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单位:元
标的名称:
成交总额(大写) ¥:
拍卖佣金(大写) ¥:
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成交价款汇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成交价款;
2.拍卖佣金的30%(产权交易费用)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其余拍卖佣金汇入拍卖人账户( )。
3.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拍卖人二份,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一份,买受人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拍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