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优先受让权行使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在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五莲综合产权”)进行交易的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涉及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相关用语的定义:
(一)“普通意向方”,指除不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之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
(二)“优先权人”,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同等的前提下,优先受让农村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三)“优先受让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同等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可优先受让农村产权的权利;
(四)“场内行权”,指根据信息披露要求,优先权人向五莲综合产权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行为;
(五)“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期内未向五莲综合产权提出受让申请,或未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优先权人,就普通意向方形成的最终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在转出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行使优先权的行为。
第四条 转出方在递交转出申请前,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征询优先权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优先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二)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权的,应按照本细则行权并及时关注五莲综合产权官网,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第五条 转出方在递交转出申请时,应就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一)表示已经就农村产权流转事项履行了通知、征询优先权人的义务;
(二)表示将在转出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就公告期限、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事项通知优先权人;
(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五莲综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且不存在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时,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若只征集到一个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则该优先权人将作为最终受让方与转出方按照五莲综合产权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转出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对受让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自受让比例;无约定的,由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征集到的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人头数平均分配;
第七条 信息披露期满,同时征集到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和普通意向方且不存在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时,则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只产生一个普通意向方,且只有一个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的,可由该普通意向方在转出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价格。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就最终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权,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即为成交受让方;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普通意向方即为成交受让方;
(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意向方,且只有一个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的,则由普通意向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在竞价结束后,最高报价人还有一次报出最高价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最终价格。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就最终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权,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即为成交受让方;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最高报价的普通意向方即为成交受让方;
(三)在上述(一)、(二)项所述情形中,由普通意向方产生最终价格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的,转出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对受让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自受让比例;无约定的,由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征集到的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人头数平均分配;
(四)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继续办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普通意向方,或者虽征集到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但其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且存在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转出方应在已确定的最终价格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征询其是否行权,并告知最终价格,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均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按通知要求行权的,则产生最终价格的普通意向方成为受让方。
如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只有一个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行权,该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即成为最终受让方;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表示行权的,转出方与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对受让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自受让比例;无约定的,由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人头数平均分配;
第九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且存在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时,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均不放弃行使优先权的,以转出底价作为最终价格。转出方与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对受让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自受让比例;无约定的,由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征集到的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人头数平均分配;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同时征集到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和普通意向方及存在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且场内行权的优先权人和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均不放弃行使优先权时,由普通意向方产生最终价格。转出方与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对受让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自受让比例;无约定的,由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征集到的场内行权及场外行权的优先权人人头数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转出方要求优先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取得所有未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优先权人的同意,或者向五莲综合产权就其要求优先权人只能场内行权做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采用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出方将存在优先受让权的农村产权与不存在优先受让权的农村产权进行捆绑流转时,优先权人主张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一并受让;优先权人与普通意向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优先权人知悉农村产权流转事宜,但未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视为不放弃,转出方须向其征询行权事宜。
第十五条 转出方应将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书面文件及送达证据提交五莲综合产权备查。
第十六条 涉及特殊情形的,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五莲综合产权备查。
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优先权人行权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五莲综合产权各类交易项目,各类交易项目规则对优先权人行权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莲县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